【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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