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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当立

2011-8-15 10:57 财新《新世纪》 【 】【打印】【我要纠错

  当前,内需不足是中国宏观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有着极大的相关性。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表现之一,是初次分配过程中劳动所占份额,即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不足,这会导致就业不足。就业不足又使得劳动份额不足的情况更加突出,形成恶性循环。拉动内需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增加就业;二是增加劳动所得份额,使收入分配更合理。

  现有福利政策束缚内需

  目前,中国主要是通过提高最低工资、调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及改善权利福利,来改善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减少支出负担。然而,仅凭这些手段,难以使在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实现足以拉动内需的实质性增长。原因如下:

  ——最低工资制度的要求者是政府,给予者是企业。这实际上是国家将收入再分配的社会责任转嫁给了企业,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社会责任;更有甚者,可能会导致企业通过技术替代或直接裁员的方式减少劳动雇佣,造成失业率上升。研究表明,最低工资一旦超过某一上限,反而会扩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改善权利福利,难以直接改善收入。权利福利是指公民以拥有一定的国籍、户籍、年龄等非自身努力因素为条件而获得的福利,如医疗卫生体制、社会保障等。其弊端在于容易引起“高福利症”,而且一般只能为低收入者实现“减支”,而非“增收”,对于增加低收入者购买力和刺激内需的作用相当有限。

  ——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来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对于拉动内需的效果也不容高估。由于边际消费倾向很高的低收入群体基本上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单纯提高免征额,对于最需要帮助的低收入群体几乎没有实际用处。而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未设置向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或者转移支付的机制,也就是说,它事实上仅限能“调高”而无法“提低”。

  引入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

  在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不但能够“调高”,还可以“提低”。这是通过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来实现的。这是一种内含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以纳税人家庭为单位的可返还性的税收抵免,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在职者的贫困问题。具体而言,抵免额随纳税人的收入和家庭成员状况而变。如果抵免额超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那么政府将按差额对该纳税人提供财政补贴。

  关键在于,抵免额与劳动所得之间的关系具有分段函数的形式,包括抵免额递增、不变和递减三个区间。当纳税人劳动所得低于一定数额,抵免额处于递增区间之时,每增加1美元收入不仅无需纳税,还可获得相当于抵免率的抵免额。这意味着多劳可多获得补贴,对工作具有正面激励作用。当劳动所得增至抵免额不变区间之时,纳税人无需纳税,但抵免额也不会因劳动所得的增加而增加,对工作的激励作用受到了一定限制。当劳动所得继续增至抵免额递减区间,纳税人每增加1美元收入,都需要交税并减少抵免额,会导致对工作的负激励。

  总体而言,合理设计抵免参数和补贴参数,可以使最需要帮助的低收入弱势群体处于抵免额的递增区间,对其产生积极的就业刺激,从而将劳动者的福利和经济增长联系在一起。这与权利福利的补贴机制完全不同。

  多国实践证明,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对就业、收入分配等存在显著的正面效应,而且可以与最低工资制度配合起来发挥作用。最低工资制度旨在帮助低工资的纳税人个人,并不关心纳税人整个家庭的结构特征;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则旨在帮助低所得的纳税人家庭,关注整个家庭收入而非个人收入。最低工资制度可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不被雇主任意侵犯,但无助于激励劳动者增加工作时间;而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可以激励劳动者增加工作时间,但有可能被雇主用来压低劳动者工资水平。因此,现实的工作福利政策体系应该是这两种制度的结合。一般而言,强的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配以相对弱的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实现收入分配的平等化具有积极的正面影响,这正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作福利政策组合的普遍形式。

  中国应如何实施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

  当前,中国居民消费能力不足的主要症结是收入不足,而非支出过大。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对于刺激就业、降低收入差距、扩大内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可以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只能“调高”而不能“提低”的困境。

  在实践中,可大致参照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来模拟税收抵免的参数值。假定无子女、有子女的纳税人补贴率分别设为35%和45%;补贴递减率参照个人所得税两档较低的税率分别设为10%和20%;抵免额递增区间的劳动所得上限,假定以2009年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0.365为标准,对于无子女者,数字为6268元,对于有子女者,假定按前者1.5倍的标准设为9400元;抵免额递减起始收入,假定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分别设为17174元和25761元。

  按照以上标准,若一个无子女纳税人的年收入(扣除四金之后)在6268元以下,非但不用纳税,还可获得补贴,且补贴随收入增加而上升,例如年收入5000元每年可获1750元补贴,年收入6268元每年可获2193.8元补贴。若其年收入在6268元至17174元之间,则每年可获固定的2193.8元补贴。若其年收入在17174元至39112元之间,可获补贴逐渐减少。超过39112元之后,应纳税额超过应获补贴额,补贴自动取消。

  对于有子女的纳税人,情况以此类推,年收入9400元以下者,补贴随收入增加而上升;年收入在9400元至25761元之间者,每年可获固定的4230元补贴;年收入在25761元至46911元之间者,可获补贴逐渐减少;超过46911元之后,应纳税额超过应获补贴额,补贴自动取消。

  当然,上面的论述是高度简化的,在现实设计中,还应考虑赡养负担等因素。而且应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确立补贴额的逐年递增机制,增速适当快于通胀率。

  在中国实施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需要兼顾所欲达到的预期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应当重点强调通过补贴在职的中低收入者来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应从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并重的角度来设计,一视同仁地面向所有弱势群体。

  ——应当逐步弱化收入再分配的企业责任,强化政府责任,以此作为民生工程和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应该体现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而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恰好可以成为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重要手段。

  ——作为一种可返还的税收抵免制度,应以一定的税收征管条件为基础。由于补贴的获得要以个人申报为条件,这一制度的实施,无疑将会促进居民的纳税意识,推进自主申报,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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