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如果企业投资总额中约定固定资产投资为100万元,而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为15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按100万元验资,其余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请问计入资本公积的50万元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整个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多少?
2.如果企业解散清算时,该项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清算损益?假设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10万元,固定资产处置变卖收入2万元,可以确定损失8万元吗?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15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以此为基础计提的折旧均可以税前扣除。
2、清算时应适用下列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该项固定资产在清算时按正常固定资产清算损益确定,企业清算时将该固定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8万元可以确认为清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