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特定程序。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的税种,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当就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对纳税人来说,也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全部在年度终了后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将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两个问题:一是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及时均衡入库,无法保证财政预算收支的平衡;二是不便于纳税人合理安排资金,特别是可能使得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过大而影响纳税人的资金周转。鉴于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的特定时间段内,统一核算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办理税款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也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点
正确理解和认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好方法就是了解其特点。
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总结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特点:
(一)不可回避性。
(二)高风险性。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四、汇算清缴的时间与期间
汇算清缴时间(时限):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汇算清缴期间(期):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汇算清缴期。
五、汇算清缴内容和资料
(一)居民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8.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4.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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