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商场购物厂家会送给顾客购物券和积分,或者有的商业企业是给客户办理会员卡,而后随着消费赠送其积分等等优惠。那么这些购物券和积分,对于厂家或者企业消费者该如何做账呢?同时来看下面这两个比较具体的问题:
1.销售货物赠送给消费者购物券,在消费者兑换时应视同销售。而消费者获得购物券属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购满10000元赠送2000元购物券,企业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000元对于消费者来说为税后所得。消费者用2000元只能兑换卖价为2000元的商品。这种情况下,商家是按2000来计算销项税,还是按2000/(1-20%)=2500来计算销项税吗?
2.我公司是商业企业,现在存在这样的问题,给客户办理会员卡,年底搞活动,用会员卡的积分可以换东西,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怎样走收入呢?是全部计入,还是超过部分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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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