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企业年度检验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09年度各类企业的年检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登记发照机关进行年检。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年检的书面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90日年检。
三、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煤矿生产企业仍然先在所在地县级工商局进行初检,通过初检后再由省工商局年检。
四、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工商IC卡;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其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一人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担保、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公司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通告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