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工商企监字[2010]第1号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青海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09年度企业年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在青海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年度检验。以上内资企业到原登记工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也可在工商红盾网上下载年检表格。具体方法:打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点击“表格下载”,选择所属企业类型的《年检报告书》即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网上年检。
二、年检起止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正当理由需延期年检的,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向原登记工商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原登记工商局批准后可延期30日。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申报年检时,应提交以下年检材料,并对提交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按规定填写《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有多个副本的一并提交。
(三)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提交有效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凡无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手续、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手续过期的企业,登记机关将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四)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企业法人应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各一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也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须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2)企业有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3)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项所列材料。
(五)企业集团随母公司参加年检,提交集团登记证。
(六)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一)、(二)、(三)项材料外,分支机构还要提交隶属企业2008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经营单位还要提交隶属机构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机构公章)。
四、凡是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均直接到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年检。
五、外商投资企业仍实行网上联合年检制度,年检网址wznj.sa-ic.gov.cn,具体事项另见省商务厅通知。
六、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机关不再进行免检企业的评定,免检企业的一切待遇取消,企业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咨询单位:省工商局企业监督处
联系电话:8214754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址:http://www.qhaic.gov.cn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