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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年检公告(甘肃)

2010-3-11 10:20 甘肃省工商局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方式,创新年检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我局决定今年仍实行本省企业网上年检预审。自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企业法人等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直接登录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网,网址:http://www.gsaic.gov.cn或http://nj.gsaic.gov.cn 申报年检。网上年检通过后,于6月30日前将年检书式材料报登记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今年仍实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自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直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网址:http://wznj.saic.gov.cn 申报年检,同时,将年检书式材料报登记机关。

  企业在申报年检时可详细阅读《2009年度企业年检须知》,该《须知》可到当地工商部门索取,或登录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网查询。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企业年检须知》

  甘肃省各类企业2009年度实行网上年检。;内资企业请登陆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网,(网址:http://www.gsaic.gov.cn),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网址:http://wznj.saic.gov.cn)按规定在线填写并申报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申报的年检报告书实行网上预审,企业通过网上预审后,打印出年检报告书,再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认签字后,连同其它应提交的年检材料一并报送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一、企业年检时间:

  (一)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二)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三)凡2009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均需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

  二、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在网上申报年检。企业网上提交年检预审材料,在提交成功后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查看年检预审反馈意见;通过预审的,企业应打印该年检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连同企业年检所需其它相关书式材料报企业登记机关有关预审人员;网上预审未通过的,企业应按登记机关预审人员的网上反馈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在网上提交,直至网上预审通过为止。

  (二)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网上预审。

  (三)通过网上预审的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登记主管机关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无误、符合法定形式。

  (五)通过年检的企业缴纳年检费(人民币伍拾元整)。

  (六)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三、参加2009年度检验的企业,申报并通过网上预审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2、内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3、私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及纯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须填写提交《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年报表》;

  4、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委托年检事宜:

  (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兰州市以外的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不包括煤矿企业)年检,由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分局)办理。

  (二)凡煤炭生产企业,一律由该企业属地辖区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经初审后,报注册机关进行审核。

  五、年检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之前应仔细阅读“填报帮助”和“申报流程”,如实并准确填写。确认已经通过网上预审后,按规定打印出年检报告书,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认签字。

  (二)企业经营范围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与营业执照登载的相关事项一致,并确认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审计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加盖具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印章并附有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在填写年检报告书中生产经营情况时,要严格按审计报告或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的数据填写。

  (四)企业按年检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予以确认。

  (五)企业网上年检通过预审后,建议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年检报告书。

  六、对违反年检规定企业的处罚规定:

  (一)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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