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开幕前一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副总经理汪建熙完成了他第二个提案《积极推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
没过几天,他在新闻中看到,某汽车企业老总表达了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进一步推进的渴望,汪建熙感受到了共鸣。
源于中投的遭遇
作为中投的副总,汪建熙最开始考虑此提案的原因,正是源于中投的真实遭遇。
“我们的所有投资项目,没有一个是通过中投本身直接投资的,都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去投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隔断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确保不会发生某一个投资出现风险后,牵扯到中投公司本身上来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汪建熙逐渐发现,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现在中投所用的很多特殊目的公司已经完全不是一个会计核算的实体,而是变成了纳税人。“这让中投的投资操作起来很困难。”汪建熙说。
在过去的十几年间,我国的合并纳税制度一直有所推进,但又总是走回头路。
我国在1994年对国务院批准的55家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首次采用合并纳税制度, 2001年对采用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进一步确定了采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具体征管措施,“两法在2008年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得新法实施至今,再无任何合并纳税制度出台。”汪建熙说。
在与多家集团企业老总的接触中,汪建熙感受到经济越发展,企业对推进合并纳税制度的渴求越强烈。
大企业的苦恼
“当企业没有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还感受不到不允许合并纳税的苦处。”汪建熙举了个简单的例子,一家拥有五六家子公司的集团企业,子公司中有的亏损、有的盈利,假定合并起来后是亏损的,如果允许合并纳税,这家集团企业就整体不纳税;如果单一征税,由于各成员企业之间不能进行盈亏相抵,彼此间的交易还可能产生额外的税负,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单一企业,这就会在制度上限制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更有利的发展模式。
成本是所有类型企业都关注的问题,集团企业也不例外。事实上,当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企业都会选择通过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子公司承担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职能的方式,来降低组织管理成本、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优化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
“在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进行盈亏相抵后计算的损益可以更真实地反映母公司作为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负担能力,也更符合税制公平原则,就好比在个人所得税中以家庭为单位衡量纳税人的收入和负担能力要比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衡量更公平。”汪建熙说,“这也是在WTO框架下合法化的补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合并纳税制度可作为政府提高本国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税收落在异地的利益之争
合并纳税制度之所以难以进一步推行,很大程度上缘于其与区域财政的关系难以平衡。
有多年海外工作经验的汪建熙表示,在美国,很多大银行将结算中心等不需要门面的后台放在新泽西,而将客户常来拜访的总部设在寸土寸金的纽约。
“由于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公司法,比如特拉华州,凭借公司法的优势、大量离岸中心、税收优惠等,吸引了很多大企业在那里设立了总部。目前我国也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种趋势。”汪建熙说。
他认为从以往试行合并纳税制度的效果看,由于现行分税制体制,导致部分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财政收入,“如果一个集团企业下属的不同子公司设立在不同地区,耗用了当地的资源,但税收却落到了母公司所在地,子公司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是会有意见的。
一些成本比较低的地区往往利益受损。“这种矛盾,汪建熙认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比如在两法合并前采用的”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方法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从长期看,可以考虑将企业所得税全部调整为中央税,将其他税种的收入更多的下调为地方税,从而切断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区域财政平衡也就不会成为影响合并纳税制度的障碍。政府也可以减少征管成本,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转移价格的问题。”汪建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