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早时候笔者曾建议A股市场比照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成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其负责上市公司会计监督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就改革现行上市公司财报审计制度,笔者今天还想提一些具体构想。
其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设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办公室分支机构,暂接受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证监会系统现有上市公司会计监督职能基本转入。
其二,改革目前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做法,可考虑由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办公室及其各地分支机构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财报,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监督办公室负责、并从该机构获取劳务报酬。上市公司根据其总股本多少向会计监督办公室上缴一定费用。如果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报告失真,所有民事赔偿责任均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办公室、各地分支机构或其中工作人员如果有腐败等行为,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其三,大力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选举机制,只有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才能保证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审计委员会发挥其应有作用;此外,应强制规定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成立审计委员会,且改革为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
其四,组建公正合理的核查审计质量的组织机构。当前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中注协等部门及各部门的下属派出机构在对审计质量的检查方面,各自都有一些制度安排。比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及其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分工负责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专员办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直接选择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后再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而《审计法》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署系统)监督对象的(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核查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即使将来设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办公室及其分支机构,它实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的权力也要有相应制衡机制,制衡的重点,就是要建立多方参与、相互制约的财报审计质量检查机构。可考虑整合资源,由将来新设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办公室、财政部、审计署、中注协等四家及其下属派出机构,共同组成若干个财报审计质量联合检查小组,为避嫌,小组主持人应为财政部或审计署系统,由检查小组并组织会计专业人员对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这既可避免重复检查和资源浪费,同时也可最大限度防止核查中的腐败滋生。
事实上,中注协在这方面已经先行一步,中注协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必要时,也可采取与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其五,完善上市公司财报审计质量的核查机制与处罚机制。可考虑每年抽取不少于20%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进行审计质量核查,重点是当年重组上市公司、ST公司,经营业绩变化幅度较大公司。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审计质量较差的证券事务所,可由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办公室施以取消证券业务资格等处罚;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监督办公室人员在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时有不轨行为的报证监会处理。法院在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时,应首先采信联合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