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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30年追问

2010-9-13 9:3 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提高?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如何破题?个税改革如何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发挥作用?

  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30周年。

  30载数次修改,30载不断探索。如今,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然而,作为一项涉及亿万人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税制改革,与个税改革相关的话题还有很多需要追根究底地问。

  追问一: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提高?

  在个税三十年的历史中这一幕仍然让人记忆犹新: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立法听证会。这场听证会结束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

  近几年,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2007年,国家再次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2000元。然而,随着住房等居民消费支出的逐步增长,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话题仍然频频被提及,很多人认为这是现有税制框架内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的有效方法。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税制设计与调整的核心精神是税收公平,个税作为一项一般性税种,上调起征点意味着纳税人相应减少,但税收要想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不是纳税人越少越好,而是通过合理的税制设计实现公平税负的目的,这才是必要的、重要的。

  实际上,在个税起征点的争论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从税法的角度看,“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个税起征点”并不是一个概念,但很多人将这两个概念相提并论甚至是互相混淆,这折射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工薪收入仍然是目前个税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目前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为50%左右,这也就意味着工薪阶层是目前个税的最大税源,但事实上,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变化,工薪阶层目前并不是社会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向高收入群体要税源才是现在个税征管迫切需要不断加强的。”相关税务专家表示。

  追问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如何破题?

  今年6月,国务院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对个税改革的表述延续了之前各种官方文件的表述,那就是——“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我国自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30年来,一直实行的是分类税制,而对于个税改革的目标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已经明确,那就是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但是,时至今日,这项改革却一直未有实质性突破。

  任何改革都不会一蹴而就,任何改革都不会一片坦途,这在个税改革中可见一斑。作为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个税对税收征管相关配套条件要求甚高,要求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信用卡制度等等,很多发达国家甚至用了上百年的时间才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个税征管体系。

  “现在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改革和个税改革推出之所以困难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现行税制中真正面向纳税人征收的直接税比重低,目前我国税制中大部分是流转税,所占比例达到65%,这不利于税收作为杠杆调节收入之间的差距,这需要税收征管手段的不断提高。”相关专家表示。

  “要启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首先要启动面向所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正在朝这个方向走,要尽快掌握个税征管所必需的信息,逐步建立起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征税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说。

  白景明指出,从研究的层面,目前要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首先要解决对个人收入的划分问题,哪些进入综合计税,哪些进入分类计说,此外,还要解决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收政策,如何体现区域之间的差别等等。

  追问三:个税改革如何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发挥作用?

  我国离“橄榄形”社会还有多远?我国如何才能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形”分配格局?在收入分配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个税改革被很多人寄予厚望,很多业内人士更是认为个税改革能够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在现代税制体系中,个税处在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直接面向个人所得环节征收,所以最能体现税收普遍、公平的原则,同时,个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也最能直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税是最重要的主体税种之一,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着“削峰平谷”重要作用。在我国,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征管条件所限,所得税所占比重相对较低,目前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的税负仍相对较高。那么,在现有征管条件下如何让个税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呢?

  张斌指出,在现行税制下,可以对个税的税率结构进行简化,例如我国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税是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的税率,可以减少为六级、五级甚至四级,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个税因为直接面向每一个纳税人征收,所以很多纳税人视同是自己的全部税负,但实际上,个税收入在我国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少的比重,我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有比重很大,比如在商场、餐馆消费都涉及纳税,只不过没有直接交给税务部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企业降低税负,促使企业降低商品价格,从而起到降低居民税负的作用。”张斌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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