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正式施行五个月以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中审亚太”)被指定为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他表示,会计师事务所求发展不仅要在传统业务上力求做精做专,同时,也要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地。
破产管理人业务实际上是最早的破产清算业务的延伸,作为新业务还处于尝试阶段,事务所要在此领域站稳脚跟,必须要做出自己的特色来。
会计师事务所的天然优势
“目前,破产管理人业务一般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合作的。在破产案例中,如果企业的诉讼比较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占主导,如果诉讼情况相对较少的话,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会更大。”陈吉先介绍说。
据了解,在2007年9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一批)公告中显示,可以承接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中介机构共100家,其中:65家律师事务所、33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仅占三分之一。
但尽管如此,却并不能抹杀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上的天然优势。
“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实质是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公平、有序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分子和分母’的问题,分子即将破产财产最大化,分母即确认债权人的数量、分配财产的顺序和额度。
进行企业清算的根本在于要搞清楚企业的家底,核实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而这正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强项,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中是具有天然优势的。”陈吉先解释说。
鉴于此,陈吉先希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能够协调有关部门提高各地管理人名册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应该、也具备发挥主导作用的能力。
破产管理人业务的“门槛”较高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为破产企业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中介机构一般是通过“摇号”的方式产生的,为了保证业务质量,能够进入承接该业务名录的中介机构相对较少。
陈吉先表示,“破产案件一般而言比较复杂,为了处理好破产企业的问题,避免产生纠纷,适当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也是合理的。实际上,在被选中承担破产管理人业务时,我们中介机构也会对自己的胜任能力做审慎评估。”他进一步解释说,如广东证券的破产有三大特点:一是规模大;二是历史遗留问题多;三是情况复杂。针对这些特点,考虑到中审亚太在此前成功担任过大鹏证券行政清组和参与过多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经验,事务所最终做出了承接该业务的决定,并为确保员工、业务和社会稳定,做了精心准备和周密安排。
机遇与挑战
“会计师事务所传统审计业务,往往是对企业已经做好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不会参与到过程中。但在破产管理人业务中则不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在完成这一业务的过程中,完全能够体现出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管理能力。”陈吉先表示。
“业务能力的体现”实际上也是一种对会计师事务所能力的考验,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破产管理人业务开展培训非常必要。
“2007年,中注协及时起草出台了注册会计师承办破产案件业务指南,为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新业务提供了重要支持。但随着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不断发展,更新知识、加强培训对会计师事务所拓展该业务领域将很有帮助。”陈吉先建议说。
除此以外,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按照现有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在确定管理人报酬上,仅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计算基数的规定不够合理,不利于中介机构的公平竞争。
挑战与机遇同在。但对于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未来,陈吉先仍然充满了信心。他指出,目前,中介机构破产清算业务做的比较多,破产和解业务和破产重整业务做的少。和解和重整能使企业重生,这样既可以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就业的问题,也可以避免造成一些社会资源的浪费,并为事务所带来新的后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