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检时间
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我市设立登记以及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迁入我市的各类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
三、年检方式及程序
1.企业参加年检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登录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网址:www.sygsj.gov.cn),按相关提示填写年检报告书,提交年检数据。
2.年检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网上申报预审意见,并在预审结果中告知企业年检人员、地点和电话。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3.工商部门依法对企业报送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予以年检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不含分支机构)缴纳年检费50元。
四、年检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证件、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是租赁的,提交有效租赁协议复印件(其中租用部队房地产的提交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5.法人企业提交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分支机构提交隶属企业2009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1、2材料和清算证明材料或清算组备案证明即可(年检截止日期前已办完工商注销登记的企业可免于办理年检手续);
9.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经纪执业人员提交市场部门备案登记手续;
10.私营企业提交《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建立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情况说明;
11.网络经营主体提交《网络经营主体调查表》(见附件2);
12.下列公司提交2010年度审计报告(2010年第四季度设立的公司免于提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小额贷款、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上述材料中复印件要求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企业应当对其提交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法律责任
对逾期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年检;限期内仍不办理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温馨提示
1.年检期间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先到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年检,但跨登记机关的事项变更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参加年检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未使用15位新注册号的企业,要在通过年检后到登记窗口换发执照。
2.企业在年检期间可24小时进行网上申报年检,起止日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避免年检后期过分拥挤造成不便,请尽早申报。
3.重大项目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大型企业集团、产业聚集区、连锁企业、多分支机构企业可提前预约集中年检,工商部门将提供上门服务。
4.前置许可参考目录可在沈阳市工商局官方网站(网址: www.sygsj.gov.cn)查询。
5.年检报告书的填写应按照填写说明和相应栏目的要求填写。尤其是经营情况一页必须逐项填报,有统计数据的,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据实填写,没有数据的,填写“0”,有亏损额的填正数; 录入时要注意单位“万元”与“元”的区别,确保年检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
1.《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
2.《网络经营主体调查表》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