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青海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3月1日开始对2010年度企业进行年检,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2010年12月31日前在青海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参加年度检验。年检起止日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有正当理由需延期年检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原登记工商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原登记工商局批准后可延期30日。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为了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今年全省内资企业全面实行网上年检。具体方法是:登录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qhaic.gov.cn,点击网上服务栏目,进入到网上年检服务系统中,先行网上注册并获得企业密码(该密码为企业网上年检登录密码,应妥善保管留存),然后录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年检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待初审通过后打印年检报告书连同其他应提交资料一同提交到原登记机关。
三、申报年检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的真实性负责。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四)经营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应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下列公司需提交审计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国家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项所列材料;
(九)企业集团随母公司参加年检,提交集团登记证;
(十)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一)(二)(三)项材料外,分支机构还要提交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单位还要提交加盖隶属机构公章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凡是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均直接到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年检。
五、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联合年检,具体事项另见省商务厅通知。
六、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咨询服务电话:0971-8214754
纪检监督电话:0971-8247292
技术支持电话:822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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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