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21号)。
文件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文件要求通过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开展非正常户公告,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等方法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
文件还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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