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三类可投资品种,超范围投资需设子公司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6日表示,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采取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扩大了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的范围。
《清单》规定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这实际上是扩大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原有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只能投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迄今为止,除《条例》规定的“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外,证监会相关监管文件认可的证券自营品种主要包括:集合理财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特种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还明确,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投资。若设立上述子公司,证券公司自身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同时,母子公司之间实行法人隔离,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对证券公司对该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