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做出具体规范。
凡是属于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将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文件还对房屋征收评估委托、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公示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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