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票据管理,规范军队票据使用,日前,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新《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票据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按照经费供应系统组织核发,使用单位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批准收费的文件领购。票据存根按规定时限保存,未使用的过期票据由师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销毁,并报上级备案。
新《规定》要求,军队收费单位从明年开始,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一律实行机具开票,手写无效,将票据印制、领购、核发、使用、注销、销毁和收费情况纳入系统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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