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8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以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
根据《决定》,新规将借壳上市界定为: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
《决定》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决定》称,借壳公司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5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上亦表示,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推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分道审核的相关政策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进入快速审核通道。
证监会称,上述《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将根据《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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