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要求,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财办[2011]36号)。
文件规定,《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10月1日起在综合司、预算司、经济建设司、农业司、社会保障司、企业司、金融司等7个司试点施行,其他司局参照执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文件指出,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文件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本文件还对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签发与公布、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