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令”),该办法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行为,加强了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对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做优做强做大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2号令”自2005年发布以来,提高了资产评估机构准入门槛,规范了机构管理,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专营化发展的道路,通过6年的实践,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水平不断提升,行业公信力不断增强,资产评估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对包括资产评估行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服务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党组高瞻远瞩,提出了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做优做强做大的要求。对“22号令”进行修订,制定新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就是贯彻部党组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64号令”在保持机构准入条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机构组织形式、分支机构管理模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管理,加强了监督,有利于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做优做强做大,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敦促提升执业水平
资产评估机构保持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水平,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近两年来,资产评估行业转变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采用了财政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督检查的形式,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有机结合、效果良好。
1.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在“64号令”中增加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章节,加强了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对于促进资产评估机构不断提升执业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如在第五十条中明确要求资产评估协会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并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并在第十三条中将行业协会的自律惩戒也作为衡量机构合伙人(股东)任职条件之一。
3.从加强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出发,提出了资产评估机构要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第四十五条)。
4.“64号令”创新地提出了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第十条),有利于评估机构创品牌、拼实力,对于提升行业公信力也很有益处。
三、注重内部治理,推动做优做强做大
自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脱钩改制以来,财政部、中评协一直致力于督促资产评估机构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1.“64号令”中,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评估机构可以在更宽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
2.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面,“64号令”不再强制要求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总所的合伙人(股东),同时“64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资产评估报告。将更多的自主权交给机构自行决定,一方面有利于评估机构根据市场引导,自由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做优做强做大。另一方面,也对总所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所对分所的管理、控制必须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适应自身特点,在风险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点。
四、适应机构拓宽服务领域,顺应市场新需求
资产评估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已经在更广的范围、更多层次上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新的形势下,64号令中第五条,对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做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同时首次对从事文化艺术、自然资源等特别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做出了特殊规定,适应了机构不断拓展服务领域的新需求。
“64号令”的发布,是资产评估行业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做优做强做大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必将有力地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