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8日对外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办法》还提出,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在期限方面,《办法》提出,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办法》要求,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办法》要求预付卡严禁以下充值行为:记名预付卡向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间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预付卡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向银行账户充值、转账;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之间互相充值;电话卡、移动充值卡、公交卡、游戏点卡向预付卡充。
央行表示,该管理办法意在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单位、个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可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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