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创业板上市公司、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29号的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可申请在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
二、债券发行人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本所报送申请文件及履行相关义务。
三、投资者认购债券的数量应不低于5000张。
四、债券转让的申报、成交确认、信息披露等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