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规定,近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对上海市部分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做出规范。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文件另外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如对上述事项制发新的规定的,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