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规范》规定,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
(二)负责资金管理;
(三)负责预算管理;
(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一)、(二)、(三)、(四)项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将上述(一)、(二)、(三)、(四)项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规范》规定,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应当于做出决定的10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保险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进行评估,选择具有与自身业务规模、经营模式等相匹配的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审计服务。
《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轮换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聘请、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
其他保险公司至少每5年轮换一次签字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12年12月31日,如果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或者同一注册会计师连续签字的年限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年的,最长可延缓2年更换,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规范》赋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抽查,复核保险公司报送的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报告的权利。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重大工作疏漏或失误等,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可要求保险公司终止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
《规范》还分别从总则、机构和人员、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监督、财务信息系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集团化经营模式下的财会管理和附则等十二个方面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进行详细的规范,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