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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须知(天津)

2012-3-12 16:1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相关提示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申报的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1、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接受年检,并对所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2、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它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权利依法受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有关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4、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所得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5、亮照经营。营业执照是生产经营者取得企业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重要凭证,具有公示、约束、承诺的作用,对保证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起着关键作用,给生产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和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摆放或悬挂营业执照(简称亮照经营)是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对不亮照经营的各类企业依法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利用“12315”举报投诉途径,引导群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保障我市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公平运行。

  二、年检范围、时间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及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由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各类外资企业(包括外资合伙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依法接受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 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登记机关批准,发给《同意缓期年检通知书》,在限期内办理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企业(包括外资合伙企业)年检应提交: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执照复印件两份;

  3、审计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两份;

  5、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

  6、工商年检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年检应提交: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检报告书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执照复印件两份;

  3、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两份;

  4、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并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

  5、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分支机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份;

  6、工商年检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年检应提交:

  1、年检报告书一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执照复印件一份;

  3、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工商年检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提交: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2、由首席代表签字的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一份;

  3、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4、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5、工商年检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年检流程

  1、网上年检

  进入天津市红盾信息网-->注册和登录-->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网上提交年检报告书-->查看审核结果-->初审通过的,打印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按须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经审核后加盖戳记。

  法人企业(包括外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到所属区县工商分局年检;市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下)年检。

  五、年检费用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年检免收年检费。

  各类企业年检全部实行“网上申报”,企业可登录天津市红盾信息网(www.tjaic.gov.cn)通过外资网上年检系统申报。

  相关链接:2011年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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