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有关规定,2011年度企业年检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结束。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均应申办2011年度企业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
三、年检方法及流程
凡申报2011年度年检的企业,均应通过网上年检的方法,按以下流程申办本企业年度检验:
1、通过互联网登录“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 www.sxaic.gov.cn),点击主页上方左侧“网上年检”栏目进入年检系统首页;或“信用山西”网站(http://www.creditsx.gov.cn),点击“企业工商网上年检” 链接进入年检系统首页。
2、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登录,即可进入年检材料填报页面,在线填报年检材料。企业用户名均为企业注册号,密码在企业用户注册时自行设定,请企业务必牢记密码,确保下次顺利登陆。
3、填写(修改)、保存完所有表格,点击“提交预审” 按钮进行提交。页面显示提交成功后,企业年检预审材料将自动传送至工商登记机关。
4、在企业年检预审材料提交成功5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或“信用山西”网站查看年检预审结果。如年检预审材料驳回,企业应根据驳回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应再次提交进行预审。
5、年检材料预审通过的企业,应按照网上“需提交的文件”的要求,用A4打印纸及时打印装订“年检报告书”及“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在10日内向本企业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6、向本企业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相关年检材料,办理缴费和营业执照加盖年检戳记等手续。
四、提交材料
1、网上年检预审通过后打印的《年检报告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含有限公司)应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要求,下列类型企业年检时应提交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业务的企业;
(3)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在2011年内未缴齐的公司;
(4)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审计报告中须载明:(1)应缴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到位;(2)实缴注册资本是否抽逃。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除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许可证(副本)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其原件进行审查后退回;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企业法人的,应提交该股东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企业2011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煤矿企业须提交属地工商所的《企业属地监管记录汇总表》;
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10、《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处罚规定
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办企业年度检验的,或在企业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检材料的,属于公司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
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其他事项
1、企业应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真实性负责。
2、企业一次性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工商登记机关当场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所须材料。
3、工商登记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将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4、有正当理由确需延期年检的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企业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年检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0日年检。
5、未经工商登记机关批准延期年检的企业,或年检预审材料通过后在6月30日前未按本须知第三条第5、6款之一办理的,均视为“逾期年检”依法予以处理。
6、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在年检时一并填写和提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统计相应材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