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检范围和年检时间: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宁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企业集团均须参加年检。年检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二、年检方式:2011年度企业年检采取网上年检方式。
1、企业在网上申报年检信息,参加网上初审。网上年检资料的申报时间从2012年3月1日开始,由企业登录〈宁夏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ngsh.gov.cn ,点击〈网上年检〉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内资网上年检〉界面,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wsnj.ngsh.gov.cn ,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内资网上年检〉,在线填写年检报告书,核对无误后提交,工商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企业,初审通过的企业在线打印年检报告书。如果申报的信息初审未通过,企业可按照工商部门反馈的意见对退回的年检报告书进行在线修改并重新提交。
参检企业填报前请阅读相关填报要求后,正确填报年检报告书。
2、企业网上初审通过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复检。企业提供的资料与网上申报资料相符,经审查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未发现问题,予以通过年检,领取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申报年检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年检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7)工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1)、(2)、(4)、(5)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四、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小额贷款、物流公司、担保、拍卖、典当、投资、验资、评估、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登记代理,以及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和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其他企业原则上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但审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
五、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报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并将作为失信行为列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六、逾期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联系方式:企业在申报年检过程中需要咨询相关问题,请与本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
1、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私营企业请拨打0951-5672181、5672027;国有、集体企业请拨打0951-5672070、5672031。
2、登记机关为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的,请拨打当地工商局登记注册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