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拟于近期开展第九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第九批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批试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主要股东具有工业制造、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的经济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对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制造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具有较强海外市场开拓能力;具有较强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能力;经营管理方式对行业发展具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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