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EC)采纳了两项指定法规及一项实施决定,以修改和更新欧盟(EU)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机制。这一系列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
欧盟委员会指出“延长等效机制的举措将给予已承诺实现趋同或取代其当地公认会计原则以及为此已取得重大进展的国家更多时间,并同时使委员会能够继续与其他第三方国家进行探讨,以鼓励在整个全球金融市场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2007和2008年,委员会建立了确定第三方国家公认会计原则等效性的机制,并采取法律措施在欧盟内认定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日本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并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暂时承认采用中国、加拿大、印度和南韩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上述新文件宣告中国、加拿大和南韩的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同时将印度公认会计原则的过渡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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