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7日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决定书》后,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此外,对于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二次利用,《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采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委托单位或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等办法重新利用。
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行为一经认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这一文件的发布,被认为将促进闲置土地的开发,加速市场供应。《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5号)》显示,在国家土地督察系统2011年的例行督察中发现,43个城市918个项目存在土地闲置,涉及面积8.84万亩。一些地方土地闲置现象大量存在且未得到有效处置,部分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也不同程度存在土地闲置以及土地利用效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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