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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495号

颁布时间:2008-10-13 10:58:12.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该项工作纳入四季度目标管理重点工作绩效考核,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的运行纳入以后的目标管理基础工作达标考核。

    附件: 略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操作员操作手册简本

    3.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说明

    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流程图

    5.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交接单

2008年10月1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共包括政策宣传、人员培训与系统升级和系统运行与业务管理三部分。

    一、政策宣传

    各局应本着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对此次启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进行广泛的宣传。为此,市局拟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见附件1,以下简称《致纳税人信》,各局自印),各局应将《致纳税人信》发放至参与此次升级工作的每一位纳税人手中,争取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

    二、人员培训与系统升级

    系统升级分为税务端和企业端两部分。企业端升级依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底层程序的不同分为纳税人自行升级和服务单位操作升级两个阶段。

    (一)税务端

    此部分系统升级与人员培训工作于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

    1.调查摸底。调查我市各局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具体岗位及岗位人员情况。由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完成。完成时间:2008年9月11日至12日。

    2.人员培训。2008年9月16日至19日为总局培训市局的时间,2008年9月23日至24日为市局培训时间,市局直接培训至基层税务机关具体操作人员。培训内容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操作员操作手册简本》(见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手册简本》)。

    根据调查情况,我市负责开具《通知单》的税务所为93个,按一个税务所两人计算,加流转税管理科2名、信息中心2名负责干部,需培训274人左右。

    培训时间:2008年9月23日、24日分两期。

    负责部门:信息中心在服务单位的协助下,负责搭建培训所需的系统环境,组织、协调和有关技术内容的培训;流转税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有关业务管理内容的培训。

    3.系统升级。在各负责开具《通知单》的税务所安装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的升级与企业端升级合并,不在此阶段进行。

    升级时间:2008年9月20日至27日

    负责部门:信息中心在两家服务单位的协助下进行。

    (二)企业端

    企业端的系统升级与人员培训主要包括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底层程序为一机多票系统的培训和升级、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底层程序为非一机多票系统的培训与升级、税务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的升级三部分。分别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调查摸底。调查我市各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底层程序情况。由流转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共同负责完成,信息中心和两家服务单位协助。完成时间:2008年9月11日至19日。

    此阶段,各局必须准确掌握所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底层程序是否为一机多票系统的详细情况,逐户造册登记,作为培训与升级的参考依据。总局提供了从防伪税控后台导出非一机多票系统企业名单的方法,由市局信息中心导出后,下发至各局信息中心,供各局参考。

    2.编制培训计划和初步编制升级计划。各局应主动与服务单位联系,由两家服务单位根据各局情况分别编制培训计划和初步编制升级计划。完成时间:2008年9月22日至28日。

    3.培训

    将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和非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一并进行培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岗位人员随同纳税人接受培训。

    培训时间:考虑到纳税人户数较多和“十一”假期的影响,培训工作自2008年10月6日起,原则上至2008年11月11日止。

    负责部门:各分局流转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共同负责场地安排等组织、协调工作和有关税收业务管理的培训工作;两家服务单位依所负责的区域提供软件操作培训的师资。

    培训时,向参加培训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致纳税人信》,根据纳税人的反馈情况,调整并最终确定升级计划。

    4.升级

    (1)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底层程序为一机多票系统

    培训后,由服务单位向纳税人发放升级光盘,由纳税人自行进行光盘升级。升级时间与培训时间基本同步完成。

    (2)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底层程序为非一机多票系统

    ①培训时,向纳税人发放《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3),暂不发放升级光盘。

    ②各局和服务单位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00号)第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搭建升级现场。

    ③纳税人携带开票计算机到达升级现场后,税务机关及服务单位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流程图》(见附件4)进行升级。

    ④各岗位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交接单》(见附件5)进行衔接。

    升级时间:自2008年11月12至2008年11月30日止

    负责部门:各分局流转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共同负责场地安排等组织、协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两家服务单位依所负责的区域提供升级人员和升级光盘。

    (3)税务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

    升级时间:自2008年11月12至2008年11月30日止

    负责部门:两家服务单位在信息中心的协助下,按照所负责的区域分别进行。

    三、系统运行与业务管理

    (一)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局应通过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具体规定如下:

    1.开具日期晚于2008年10月1日(含)的非管理系统开具的《通知单》均无效。

    2.为保证管理系统运行的平稳,我市在管理所或征收所设“红字票通知单管理岗”,具体负责开具《通知单》,不得由其他岗位开具,一个税务所该岗位人员以不超过两人为原则。

    3.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两种。

    4.使用A4纸打印《通知单》。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打印一式两份;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打印一式三份。

    5.《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按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的内容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必须录入。

    6.我市税务机关暂不实行《申请单》的导入、《通知单》的导出和退回。

    7.购货方纳税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购货方税务机关认证时,购货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认证。认证后,需要出具《通知单》的,由购货方税务机关负责出具。购货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将专用发票以任何理由退回,由销货方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

    8.由于管理系统目前尚未对超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开具《通知单》实现有效控制,因此税务机关开具人员在操作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之前,应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及其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属于超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专用发票不得出具《通知单》。

    9.对虽属于“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流程处理。同时,纳税人可列入同样一笔进项税额。“一窗式”比对时,视为特殊情况,核实后予以比对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3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填开《申请单》

    1.市局已统一印制了新版的《申请单》,自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供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票子系统升级之前和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使用。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升级工作完成后,除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外,《申请单》原则上由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使用A4纸打印。

    3.为方便纳税人,近期市局将《申请单》放在市局外网上,供纳税人下载使用。市局不再印制《申请单》。税务机关不再对《申请单》实行号码管理。

    4. 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填写《申请单》或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申请单》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1.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不含)之前的旧版《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含)之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该《通知单》如为我市开具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1234569911”+《通知单》8位号码的后6位,组成共16位号码,在开票子系统中录入《通知单》号码。

    2.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含)后通过管理系统开具的新版《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按《通知单》右上角的16位号码,在开票子系统中录入《通知单》号码。

    (四)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和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

    此部分工作由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岗负责完成。主要包括: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和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两项工作。

    1.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由审核检查岗在征期后,及时登陆管理系统,查找异常状态的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具体操作见《操作手册简本》“五、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和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中“1.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部分。

    2.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暂由审核检查岗按日登陆管理系统,查找异常状态的《通知单》进行审核检查。具体操作见《操作手册简本》“五、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和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中“2.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部分。

    (五)自即日起,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认证管理岗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防伪税控认证管理岗在认证子系统中做存根联补录时,对于补录的红字专用发票,在解密认证通过后,如红字专用发票有对应的《通知单》,则必须输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通知单》16位号码。

    (六)鉴于管理系统分为总局和省级两级,税务机关开具跨省《通知单》时,管理系统需要对方的省级税务机关做“同步总局数据”的操作,才能实现《通知单》的开具功能,因此管理系统可能会出现时间延迟的情况。各局负责开具《通知单》的操作人员应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工作,努力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不得态度生硬。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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