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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院洲哑河综合开发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

常地税发[2008]86号

颁布时间:2008-07-31 16:24:36.000 发文单位: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院洲哑河综合开发项目用地位于常德市安乡县城关镇和安猷乡哑河,用地面积333392㎡,土地使用期为10年(自2005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该宗土地经常德市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审批单(2005)政土拨字第017号、第018号、第019号、第020号、第027号、第028号、第029号、第030号、第031号认定为废弃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三款中又规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为此,特就该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请示如下,请省局予以明确:

  一、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院洲哑河综合开发项目是否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如果该项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请省局进一步明确具体减免税期限。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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