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8]135号
颁布时间:2008-12-04 17:07:49.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5%,设区的城市城建税税率7%、县城、镇城建税税率5%、其他地区城建税税率1%,由各地按税种分别入库)。
五、本通知从 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