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8]243号
颁布时间:2008-12-24 09:57:04.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9年各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予以明确(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申报期限 月 份 | 起 | 止 |
一月(元旦、春节) | 1月4日 | 1月19日 |
二月 | 2月1日 | 2月16日 |
三月 | 3月1日 | 3月16日 |
四月(清明节) | 4月1日 | 4月20日 |
五月(五一节、端午节) | 5月4日 | 5月18日 |
六月 | 6月1日 | 6月15日 |
七月 | 7月1日 | 7月15日 |
八月 | 8月1日 | 8月17日 |
九月 | 9月1日 | 9月15日 |
十月(国庆节、中秋节) | 10月9日 | 10月23日 |
十一月 | 11月1日 | 11月16日 |
十二月 | 12月1日 | 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