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230号
颁布时间:2009-09-12 16:35:44.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兑现国务院的惠民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进一步完善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堵漏增收,提升我省的税源管理水平,省局决定对全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状况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14号);
(四)《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24号);
(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7 号)。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定额核定工作,是否开展典型户调查、是否规范执行文书审批、定额的公示和送达工作。
(二)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执行期结束后的申报工作,对超过或低于定额达到规定限制的定额户是否进行重新核定工作。
(三)是否按照规定对未达起征点户、停歇户进行管理。
(四)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基础数据采集,采集与录入计算机核定系统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低后,个体定额是否按新的要求,重新落实数据采集与调整工作。
(五)计算机核定系统指标设置是否合理、符合实际,定额最终核定结果与计算机核定系统自动生成定额的差异情况,差异率超过20%和40%的户数、所占比率,进行人工调整是否有相关规定。
(六)户籍管理方面,是否落实巡查制度,是否定期开展户籍清查,是否与地税、工商等部门进行登记信息交换、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
(七)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标准的纳税人的建账情况。
三、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以各地自查和省局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请各地对照上述检查内容从2008年1月1日起到2009年8月31日止期间的个体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通过这次检查对本单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将自查情况于2009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省局将于10月下旬后由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和地市部分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于适当的时候召开有关个体税收征管情况分析会,对全省的个体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