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09]76号
颁布时间:2009-09-24 17:33:53.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省委宣传部
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或者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持原认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更名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1、省直大型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2、省文化厅、省广电局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两个部门批复;省直各单位所属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省新闻出版局批复。上述省直属单位的转制方案,需报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市县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三、省直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并发布名单。省直转制文化企业申请认定程序:转制文化企业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委宣传部提出认定申请,由省委宣传部改革发展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审核结果报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市县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市县所属文化企业申请认定程序参照省直文化企业申请认定程序确定。
四、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五、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六、本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一)整体转制包括:出版社(图书、音像、电子)、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二)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省委宣传部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