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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9-29 11:45:48.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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