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2000]195号
颁布时间:2000-11-24 11:38:37.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近日,我市某区国税局在查处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发现,该局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操作人员未按政策规定擅自为企业授权开具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和超量售卖专用发票,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在市局反复强调从严管理发票的情况下仍发生此类严重违规问题。为此,市局重申:
一、各区县局在售卖专用发票和核定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金额版面时,必须按照市局(京国税[2000]124号)和(京国税[2000]171号)通知要求的审批程序和数量进行,不得擅自变动。
二、加强对商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被列入市局(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规定的监控范围的商贸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发售其25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售卖时必须验旧售新。
三、企业使用的金税卡发生损坏,应由企业抄录金税卡中的开具专用发票数据。不能抄录专用发票数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进行认证,产生的存根联数据留作备查,对损坏的金税卡,各区县局在未判明原因前不得自行解锁重新发行使用。
四、切实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局对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特别要对专用发票的领售环节,从工作程序、岗责落实、审批手续、审批权限等方面认真核查,重点是抓好落实工作。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反规定,擅自乱用职权,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