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五[1994]201号
颁布时间:1994-04-05 11:08:06.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完善定期定额征收户的核定应纳税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市局设计了《定期定额征收户经营收入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现将式样印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
一、《核定书》是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在一定经营期、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的经营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的法定税务文书。
二、《核定书》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经营范围和经营收入相对稳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不能准确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
三、《核定书》中的经营收入额应每季度或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依照《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核定书》一式两联。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核定的经营收入额不得涂改,各栏内容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自行编写顺序号。一联存根,二联交纳税人收执。
五、经营收入额核定后,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金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金额30%时,必须如实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决定补征税款或调整定额。核定期内实际经营收入金额比核定金额下降30%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说明情况,批准后下期调整定额。
六、《核定书》由各分局根据用量自行印制。
七、《核定书》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附《定期定额征收户经营收入核定书》式样(标准规格:纸张16开,其中存根栏规格为5×15cm,核定书栏规格为16×15cm)(略)
199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