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9]243号
颁布时间:2009-12-08 10:59:4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资质、发票发售等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02号)规定,核准纳税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资质。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并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准予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实行限量领购、验旧售新的方式发售发票,并加强管理和检查。
二、各局应对本单位已核准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取消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资质,并于2009年年底前将本单位清理后保留领购资质的核准资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备案。
三、自2009年12月起,各局须将本单位新核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资质的核准资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备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对口业务部门反映。
20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