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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390号

颁布时间:2009-12-04 11:35:49.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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