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9]1号
颁布时间:2009-01-06 13:15:45.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对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税务登记受理岗在基础信息预认定环节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由税源管理岗在基础信息核实环节对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情况进行核实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并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各基层局应告知本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应税所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应扣缴税款。
三、各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