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9]4号
颁布时间:2009-01-06 09:04:19.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证明的开具办法进行了调整,执行时间要求紧,各单位应及时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并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为纳税人提供纸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二、税务证明的开具方式变更为国地税联合出具证明后,各单位要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在未通过信息系统出具税务证明之前,请各单位做好手工统计工作,并在每年年底向市局国际税务处上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四、“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市局国际税务处与外汇管理部门衔接,统一刻印和备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52号)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具税务证明以及进行非居民管理时,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境内收入。
二OO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