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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36号

颁布时间:2009-01-20 16:57:11.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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