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便函[2009]1号
颁布时间:2009-01-04 10:03:45.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解决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不高、纳税评估质量不高、移交稽查比率偏低、稽查查补税款金额偏低等问题,按照局领导指示,省局起草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调研,结合本地实际,对文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2009年1月1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信息传递/征管处/联动办/征求意见
附件: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征收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运行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强化协调联动机制运行的监督与考核。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纳入全局绩效考核,并做为法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方法
第四条 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质量考核由各级协调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协调联动机制”部门职责分别实施。
第五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占60%;集中考核占40%,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联动制度、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仅指评估移交稽查部分)三部分。具体包括:
(一)联动制度
1.税收分析制度落实情况;
2.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
3.督办制度落实情况;
4.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5.信息上报制度落实情况。
(二)纳税评估
1.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实施情况;
2.纳税评估结果处理情况;
3.纳税评估复查情况。
(三)税务稽查
1.纳税评估移交稽查查处情况;
2.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处理结果反馈情况。
第七条 日常考核60分,其中:税收分析10分,联席会议15分,纳税评估15分,信息上报10分,稽查反馈10分。主要针对各单位协调联动机制的开展情况,以全省税源管理平台记载的协调联动运行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
(一)未按规定发布税收分析数据信息的,每次扣1分;逾期发布税收分析数据信息的,每次扣0.5分;
(二)未按规定召开联动联席会议的,每次扣3分;
(三)未按规定发布联席会议纪要的,每次扣1分;
(四)未按规定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进行督办的,每次扣1分;
(五)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纳税评估任务的,每次扣1分;
(六)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联动总结的,每次扣1分;
(七)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联动信息的,每次扣1分;
(八)未按规定期限上报纳税评估案例的,每次扣1分;
(九)未按规定期限移交税务稽查的,每次扣1分;
(十)未按规定期限反馈稽查结果的,每次扣1分。
第八条 集中考核40分。其中:税收分析5分,纳税评估20分,税务稽查10,责任追究 5分。主要针对各单位协调联动机制的运行质量,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进行考核。
(一)发布的例行信息存在缺项、内容不充实、无数据或数据不准确、对下级无实际指导意义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未按照税收预警信息确定被评估对象,或者对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预警信息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擅自缩小纳税评估范围、减少被评估对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对纳税评估或出口退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分析未分析、应约谈未约谈、应核查未核查、应函调未函调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五)被评估对象存在的明显问题未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六)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应提请暂停出口退税或停止发售发票未提请、应移交税务稽查或反避税调查未移交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纳税评估复查制度的扣1分,市局未进行抽查、复核的扣1分,县(市、区)局未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复查的扣2分;
(八)在税务稽查或反避税调查中,对存在的问题应调查未调查、应定性未定性、应处理未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九)各部门发布或上报数据与协调联动报表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十)未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对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企业重大问题,移交稽查处理后为国家挽回较大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十条 在协调联动工作中有工作创新、成效显著,其经验做法被上级领导机关推广的给予加分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管理创新、成效显著,其经验做法被国家税务总局推广的加2分;被省局党组肯定,在全省国税系统推广的加1分。
第十一条 对协调联动机制中发现的有关税收管理和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当分别落实相关环节、岗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按照省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共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三个等次,按照排名顺序,成绩在95分以上且排列在前三名的为先进单位,低于9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其余为达标单位。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由省局联动办将年度考核结果提交省局考核办,考核结果纳入全局绩效考核。省局考核委审批后,在全省国税系统进行协调联动运行情况通报,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不达标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