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9]5号
颁布时间:2009-01-06 09:27:35.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税费同征同管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43号),现对2009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缴费人。
缴纳期限 月 份 | 起 | 止 |
一月(元旦、春节) | 1月4日 | 1月19日 |
二月 | 2月1日 | 2月16日 |
三月 | 3月1日 | 3月16日 |
四月(清明节) | 4月1日 | 4月20日 |
五月(五一节、端午节) | 5月4日 | 5月18日 |
六月 | 6月1日 | 6月15日 |
七月 | 7月1日 | 7月15日 |
八月 | 8月1日 | 8月17日 |
九月 | 9月1日 | 9月15日 |
十月(国庆节、中秋节) | 10月9日 | 10月23日 |
十一月 | 11月1日 | 11月16日 |
十二月 | 12月1日 | 12月15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