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9]7号
颁布时间:2009-01-19 14:16:46.000 发文单位: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做好城市房地产税的清理摸底和税款征收的衔接工作。
二、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房产税,请各单位在加大政策宣传的同时要努力做好纳税辅导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请各市地税局在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的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