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2009-02-17 15:55:08.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及所属烟草企业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的卷烟购进环节、烟叶销售环节分别按其货物账簿、销售收入记载金额(含税)100%的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
二、对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下属39个区、县(自治县)分公司卷烟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三、对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与下属39个区、县(自治县)分公司(含13个产烟分公司)之间烟草(含卷烟、烟叶)调出调进均为企业内部调拨,其调拨单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四、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下属产烟公司收购烟叶所书立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属免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五、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及所属烟草企业的其他应税凭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税款。
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销售分公司、烟叶分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下属39个(区、县、自治县)分公司之间烟草调拨调进应缴纳的印花税可比照本规定办理结算。
附件: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下属39个区县分公司及13个产烟区县分公司名单(略)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