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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33号

颁布时间:2009-02-01 14:41:31.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在落实该政策过程中,要密切关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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